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对公司学生在校期间的综合素质作出全面科学的评价,促进学生全面发展,提升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、制度化、系统化、规范化水平,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发的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、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》,结合公司实际,特制定此办法。
第二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贯彻公开性、客观性、准确性原则,在平等的条件下,充分发挥民主,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,力求全面、真实、公正地反映学生个人的思想行为表现。
第三条 凡具有广西师范学院正式学籍的本、专科生均适用本办法。研究生以及其他各类学生也可参照此办法进行考评。
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计算方法:
综合测评总(M)=A×15%+B×40% +C×10%+D×10%+E×10%+F×15%。
其中:A为“思想道德素质”;B为“专业学习素质”;C为“身心健康素质”;D为“文化艺术素质”;E为“实践服务能力”;F为“学术科研能力”。
第二章 思想道德素质(A部分)测评
第五条 思想道德素质公式为:A=A1+A2+A3。其中,A1为基本分,A2为加分,A3为扣分。本项总分不超过100分
1.基本分(A1)
基本分为70分。
2.加分(A2)
加分最高不超过30分,按下表计算:
项 目
| 分值
|
积极参加义务献血、捐款、捐物等社会公益活动
| 10
|
拾金不昧、见义勇为、敢于制止或检举不良行为等(全加)
| 5
|
因思想品德方面先进受到学生工作处或团委、校、市、省级、国家级表彰
| 5
|
注:上表三项间可累加,但每项之间不可累加。
附:
1)长期关心时事,关注校园新闻(全加1分)
2)自觉阅读内容健康的思想政治类刊物(全加1分)
3)坚持阅读马列专著等(全加2分)
4)坚持参加思想研讨性(政论课)活动(全加5分)
5)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、专题报告、实地考察等活动(全加5分)
6)积极参加某协会并考核合格(全加2分,注明社团具体名称)
7)时事政治考核成绩85分以上(全加2分)
8)“两课”考核平均分85分以上加5分(思修和近代史纲要,毛概和马克思),以学年计(过(85分)一科加2分),大四全加5分。
9)①积极参加党校学习者加1分;
②递交入党申请书加2分;
③获得党校优秀学员称号加2分(预备党员参加党校学习不加分,获得优秀学员也不可加)。
10)①凡积极参加思想政治教育(系院级以上的党团知识竞赛)、政治理论学习(主题班会)、生命教育活动等竞赛活动,全体同学全加2分,获得系(院)级一等奖加3分,二等奖加2分,三等奖加1分(优秀奖不可加分,各党支部的党团知识竞赛不可加分,计最高分)
11)获得校“优秀寝室”或“党员示范宿舍”的每位宿舍成员每学期加4分,获得系院“优秀寝室”或“党员示范宿舍”的每位宿舍成员每学期加2分,每学期以最高分计。
12)获学期全勤奖(有迟到、旷课、早退、请假(除公假外)情况不能加)的每学期加4分。
3.扣分(A3)
如有下列行为者,予以扣分(扣完为止),按下表计算:
项目名称
|
| 分值
|
凡政治学习、主题班会、组织生活、公益劳动和规定的集体活动,未经请假而缺席者
| 每次
| -1
|
累计超过三次以上每次
| -2
|
辅导员、班主任班内点名批评或写检查
| 每次
| -1
|
受所在二级学院通报批评
|
| -2
|
校级通报批评
|
| -3
|
受警告处分
|
| -4
|
受严重警告处分
|
| -5
|
受记过处分
|
| -6
|
受留校察看处分7
|
| -7
|
宿舍卫生检查不合格
| 每次每人
| -1
|
每旷课(含升旗)一节
|
| -1
|
旷课(含升旗)超过三节后每次
|
| -2
|
无故不交作业或不参加教学实习或实验活动
| 每次
| -1
|
在工作或活动中玩忽职守,给工作带来损失
| 非学生干部(视情节)
| 1-2
|
学生干部(视情节)
| -2~-4
|
第三章 专业学习素质(B部分)测评
第六条 学生的专业学习素质按每学年专业学习考察。每学年专业学习公式为B=B0+B1+B2。其中,B0为学习成绩基本分,B1为加分一,B2为加分二。本项总分不超过100分
1.基本分(B0)
计算公式为:B0=∑(课程成绩*课程学分)/∑(课程学分)
补考及格按60分计,不及格按正考成绩计;缓考按缓考成绩计。(不包括公选课)
2.加分一(B1)
英语等级考试
| 计算机等级考试
| 普通话等级考试
|
四级
(专业四级)
| 六级
(专业八级)
| 一级
| 二级
| 三级
| 四级
| 二乙
| 二甲
| 一乙
| 一甲
|
2
| 4
| 1
| 3
| 4
| 5
| 1
| 2
| 3
| 4
|
| | | | | | | | | | |
(1)非英语专业通过英语四级、六级;英语专业通过英语专业四级、八级。
(2)计算机专业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一、二级不加分,三级以上按表中取值;
(3)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。
注:通过英语四、六级,计算机等级考试,教团队格证每年都可加。(教团队格证统一加3分,若无证书笔试面试都通过且能提供相关证明方可加)
(4)证件问题,如健美操三级证、篮球裁判证、驾照等,统一不加分。
3.加分二(B2)
教师技能、微课大赛、英语写作大赛、英语翻译大赛、英语阅读大赛、大学生论文答辩大赛比赛等学习相关比赛。(注:英语翻译大赛合格证书不能加分。)
| 国家级
| 省(部)级
| 市、校级
| 公司级
|
|
一等
| 二等
| 三等
| 鼓励
| 一等
| 二等
| 三等
| 鼓励
| 一等
| 二等
| 三等
| 鼓励
| 一等
| 二等
| 三等
| 鼓励
|
学习竞赛
| 8
| 7
| 6
| 5
| 6
| 5
| 4
| 3
| 4
| 3
| 2
| 1
| 3
| 2
| 1
| 0.5
|
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
第四章 身心健康素质(C部分)测评
第七条 学生身心健康素质包括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两部分,计算公式为:C= C0+C'+ C''。本项总分不超过100分。
1.基本分:70分(C0)
2.身体健康加分(C')
计算公式:C'=C'1+C'2+C'3+C'4。
其中:C'1为体育达标状况;C'2为日常体育锻炼;C'3为参加体育赛事;C'4为身体健康状况。
(1)C'1按下表计算(大二按体育成绩算,大三、大四按良算):
项目
| 优
(92分以上)
| 良
(85-92分)
| 中
(75-85分)
| 及格
(70-75分)
| 不及格
(70分以下)
|
C'1
| 10
| 8
| 6
| 5
| 3(未达标)
|
(2)日常体育锻炼(C'2)
主要以各学院组织的日常体育锻炼为依据。出操班级按个人出勤率×50%×100计算;不出操班级该项由各学院自定,坚持体育锻炼者全加5分。
(3)参加体育赛事(C'3)
| 破记录
| 第一名
| 第二名
| 第三名
| 第四名
| 第五名
| 第六名
| 第七名
| 第八名
| 第九名
| 第十名
| 精神文明
|
国家级
| 50
| 40
| 30
| 25
| 20
| 18
| 18
| 15
| 12
| 9
| 6
| 18
|
省(部)级
| 35
| 25
| 20
| 15
| 12
| 10
| 8
| 6
| 5
| 4
| 3
| 12
|
市、校级
| 15
| 12
| 10
| 9
| 8
| 7
| 6
| 5
| 4
| 3
| 2
| 8
|
公司级
|
| 8
| 7
| 6
| 5
| 4
| 3
| 2
| 1
|
|
|
|
注:赛事成绩不重复计算;集体项目,主力队员(最多占全队报名人数的50%)得全部分数,非主力队员得分减半;同时参加数项可兼得。
1)旗手、方块队参与者每人加3分(旗手、方块队、体操队训练员包括在内)。(以最高分记)
2)在体育赛事中积极做好服务工作的(指各项体育赛事中获得积极分子荣誉称号等的)每次加2分(可累加)。
(4)身体健康状况(C'4)
身体健康状况好全加5分。
2.心理健康加分(C'')
学生心理健康表现满分10分,按下表记算:
基本表现
| 分值
|
具有积极、乐观的生活态度
| 2
|
具有比较浓厚的学习兴趣
| 2
|
客观的自我评价
| 2
|
与周围人群保持有融洽和谐的关系
| 2
|
情绪稳定愉快、行为理智协调
| 2
|
注:以上各项加分均由班级考评小组负责记载、审核。
第五章 文化艺术素质(D部分)测评
第八条 计算公式:D = D0+D1+D2+D3。其中:D0基本分;D1参加文化艺术活动;D2比赛获奖;D3发表文学、艺术类作品。本项总分不超过100分。
{C}1.{C}基本分60分
{C}2.{C}加分
{C}{C}
{C}项目
名次
| D1
| D2
| D3
|
第一名
| 第二名
| 第三名
| 鼓励(优秀)奖
|
国家级
| 15
| 40
| 30
| 20
| 10
| 40
|
省(部)级
| 10
| 30
| 20
| 10
| 8
| 20
|
市、校级
| 8
| 20
| 10
| 8
| 6
| 10
|
院级
| 6
| 8
| 5
| 3
| 2
| 5
|
附:1)新生才艺大赛、环保手工艺品制作大赛、定向越野大赛、读书心得、宿舍风采设计大赛、汉字拼写大赛、演讲比赛、主持人风采大赛、征文比赛、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暨创业设计大赛等文化艺术活动。(同类比赛计最高分,不同类比赛加分可累加)
2)文化艺术活动(包括易班所有活动)中积极做好服务工作的(指各项文化活动中获得积极分子荣誉称号等)每次加2分(可累加)。
3)在毕业生晚会中积极参与表演者全加2分。
3.文化艺术素质加分由有关部门确定,主要组织者加分加一倍;多人参与的活动一般队员加分减半;参与加分、获奖成绩不重复计算。
4.音乐、美术专业参加各类级别比赛(展览)获奖,比照D2加分。
第六章 实践服务能力(E部分)测评
第九条 每学年学生的社会工作能力E,E=E0+E1,E0为基础分,E1为学生工作能力加分,本项总分不超过100分。
1.基本分60分(参加社会实践活动60分)。
2.党、团、学生会、社团、班级、宿舍等学生骨干及助理,由二级学院进行考核测评,按以下等级计算。
校学生会主席
校常代会主席
| 16
|
校学生会常委
校常代会常委
校团委委员
系分团委副书记
系学生会主席
校社团总会理事长
| 14
|
校学生会部长
校常代会成员
学生党支部书记
系分团委常委
系学生会常委
校家教中心主任
校社团总会常委
| 12
|
校学生会委员
系分团委委员
系学生会部长
班长
党支部支委
系各社团会长
| 10
|
系学生会委员
团支书
各社团委员
| 8
|
院治安服务队队员
各班班委
助班和驻班党员
学生助理
评定小组组长
| 6
|
{C}① 各宿舍长加5分;
②班长、班委等只担任半学年者加一半分;
一学年内担任多项职务者(担任半学年以上),计算公式:得分=最高分职务得分+2×其他职务数。
{C}3.{C}学生干部个人、所在集体受到表彰的,分别予以加分,按下表计算:
级别
| 个人
| 集体
|
国家级
| 60
| 30
|
省(部)级
| 40
| 15
|
市、校级
| 20
| 5
|
院级
| 10
| 2
|
附:(1)包括优秀常委、优秀委员、优秀助理、优秀干事、优秀团员、优秀团干、优秀党员、优秀支委等先进个人;先进团支部、先进班集体、优良学风班、文明班级、班级全勤奖等先进集体,班级全体同学可加。(可累加)
(2)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所获得的优秀个人项(包括军训优秀排长、军训优秀个人、优秀志愿者、优秀球员、优秀环教员、优秀支教队员、社团优秀助理等)以及获得优秀班集体的助班加2分。(可累加)
(3)积极参与各类志愿者活动加2分。(不可累加)
4.非学生干部的学生个人单独组织、承办大型集体活动加分,按下列情形计算:
类型
| 级别
| 分值
|
文化、学术科研活动
| 校级
| 20
|
院级
| 15
|
班级
| 10
|
体育活动
| 校级
| 15
|
院级
| 10
|
班级
| 5
|
第七章 学术科研能力(F部分)测评
第十条 学生的创新实践能力公式为:F= F0+F1+F2+F34。
其中:F1为参加学术科研活动;F2为学术科研竞赛和学术科研成果获奖;F3为学术科研论文。本项总分不超过100分。
1.基本分60分(F0)(参加规定的学术科研活动)
2.加分(F1)参加学术科研活动按下表计算
内容名称
|
| 分值
|
参加国家级学术科研活动
|
| 10
|
参加省(部)级学术科研活动
|
| 5
|
参加校级学术科研活动
|
| 2
|
获国家级学生科研立项的
| 课题负责人
| 5
|
其他参加人员
| 3
|
获区级学生科研立项的
| 课题负责人
| 4
|
其他参与人员
| 2
|
获校级学生科研立项的
| 课题负责人
| 3
|
其他参与人员
| 1
|
3.加分(F2)
学术科研竞赛(专业实践报告大赛)和学术科研成果获奖按下表计算:
| 一等奖
| 二等奖
| 三等奖
| 鼓励奖
|
国家级
| 50
| 40
| 30
| 15
|
省(部)级
| 30
| 20
| 15
| 5
|
市、校级
| 15
| 10
| 5
| 3
|
院级
| 5
| 4
| 3
| 1
|
4.加分(F3)
学生学术科研论文分为学术科研论文发表和学术科研论文获奖,按下表计算:
| 国家级
| 省(部)级
| 省级以下
|
发表学术科研论文
| 40
| 20
| 10
|
学术科研论文获奖
| 50
| 30
| 10
|
注意:所有加分应有出版物、录用通知证明、获奖证书、立项或通过鉴定的单位文件,需上交相关证明至分团委层面进行审核通过后方能加分。
第八章 测评的组织实施
第十一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安排,各学院具体组织实施。各班由辅导员(班主任)、班长、学生干部、学生代表组成7—9人的测评小组(学生干部人数不少于1/3),测评小组应本着公平、公开、公正的原则,树立为全体同学服务、对全体同学负责的观念,在辅导员(班主任)的组织指导下进行测评。辅导员(班主任)负责测评的协调、监督和审核工作。
第十二条 班级测评结果经辅导员审核后,进行公示,公示无异议后,各学院将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备案,作为学生评奖评优、推荐就业及毕业鉴定的依据。
第十三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每学年九月份进行。
第九章 附 则
第十四条 音乐、美术、体育等艺术体育类专业的学生参加与专业相关的竞赛所取得的成绩,测评按专业学习竞赛计分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(处)负责解释。
第十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原学校2006年公布施行的《广西师范学院本专科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》(桂师院发[2005]82号)同时废止。各学院可以结合专业特点,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。
注意:本综合测评加分细则均根据《学生手册》各项条例细化而成,若有疑问,请咨询分团委素拓部。
广西师范学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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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○一六年九月